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,自立案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;案情重大、复杂的,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,可以延长三十日。期限延长以二次为限。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,由所属公安机关批准。
2026-02-27 00:00:00:0 (2026年2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),更多细节参见safew官方版本下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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